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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
總則
第1.0.1條 為在高層建筑鋼結構設計與施工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程。
第1.0.2條 本規程適用于高度和結構類型符合表1.0.2規定的非抗震設防和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以下簡稱6度至9度)的乙類及以下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的設計和施工。
第1.0.3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的設計,應根據高層建筑的特點,綜合考慮建筑的使用功能、荷載性質、材料供應、制作安裝、施工條件等因素,合理選擇結構型式,對結構選型、構造和節點設計,應擇優選用抗震和抗風性能好且又經濟合理的結構體系和平立面布置。
第1.0.4條 有混凝土剪力墻的鋼結構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設計與施工規程》(JGJ3)的規定。
第1.0.5條 抗震設防的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類別。其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33)的規定。
第1.0.6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各類建筑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類建筑應按專門研究的地震動參數計算地震作用;
二、按6度設防位于Ⅰ—Ⅲ類場地上的丙類建筑,可不計算地震作用;
三、按6度設防位于Ⅳ類的地上的丙類建筑、按6度設防的乙類建筑以及7度至9度設防的乙、丙類建筑,應按本地區的設防烈度計算地震作用;
四、按6度設防的建筑可不進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結構計算。
材料
第2.0.1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的鋼材,宜采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以及Q345等級B、C、D、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其質量標準應分別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 700)和《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 1591)的規定。當有可靠根據時,可采用其他牌號的鋼材。
第2.0.2條 承重結構的鋼材應根據結構的重要性、荷載特征、連接方法、環境溫度以及構件所處部位等不同情況,選擇其牌號和材質,并應保證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點、冷彎試驗、沖擊韌性合格和硫、磷含量符合限值。對焊接結構尚應保證碳含量符合限值。
第2.0.3條 抗震結構鋼材的強屈比不應小于1.2;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伸長率應大于20%;應有良好的可焊性。
第2.0.4條 承重結構處于外露情況和低溫環境時,其鋼材性能尚應符合耐大氣腐蝕和避免低溫冷脆的要求。
第2.0.5條 采用焊接連接的節點,當板厚等于或大于50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厚度方向性能鋼板》(GB 5313)的規定,附加板厚方向的斷面收縮率,并不得小于該標準Z15級規定的允許值。
第2.0.6條 結構采用的鋼材強度設計值,不得小于表2.0.6的規定。
第2.0.7條 鋼材的物理性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第3.2.3條的規定采用。
在高層建筑鋼結構的設計和鋼材訂貨文件中,應注明所采用鋼材的牌號、等級和對Z向性能的附加保證要求。
第2.0.8條 鋼結構的焊接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用焊條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鋼焊條》(GB5117)或《低合金鋼焊條》(GB5118)的規定。選用的焊條型號應與主體金屬相匹配。
二、自動焊接或半自動焊接采用的焊絲和焊劑,應與主體金屬強度相適應,焊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熔化焊用鋼絲》(GB/T14957)或《氣體保護焊用鋼絲》(GB/T14958)的規定。
第2.0.9條 鋼結構螺栓連接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通螺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六角頭螺栓——A和B級》(GB5782)和《六角頭螺栓——C級》(GB5780)的規定。
二、錨栓可采用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700)規定的Q235鋼或《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規定的Q345鋼。
三、高強度螺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與技術條件》(GB/T1228~1231)或《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GB3632~GB3633)的規定。
四、螺栓連接的強度設計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高強度螺栓的設計預拉力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高強度螺栓連接的鋼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數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
結構體系和布置
結構體系和選型
第3.1.1條 本規程適用于高層建筑鋼結構的下列體系:
一、框架體系
二、雙重抗側力體系
?。保摽蚣?支撐(剪力墻板)體系
?。玻摽蚣?混凝土剪力墻體系
3.鋼框架-混凝土核心筒體系
三、筒體體系
?。保蛲搀w系
?。玻旒芡搀w系
?。常仓型搀w系
4.束筒體系
第3.1.2條 高層建筑鋼結構當根據剛度需要設置外伸剛臂和腰桁架或帽桁架(在頂層)時,宜設在設備層。外伸剛臂應橫貫樓層連續布置。
第3.1.3條 支撐和剪力墻板可選用中心支撐、偏心支撐、內藏鋼板支撐、帶縫混凝土剪力墻板或鋼板剪力墻。
第3.1.4條 抗震高層建筑鋼結構的體系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二、宜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能力的多道設防;
三、應具備必要的剛度和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宜具有均勻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
五、宜積極采用輕質高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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